一、患者持醫生開具的處方,離休醫保辦先在離休名單里核查有無此人。
二、核對醫保辦及當年貼花,如果不是本人,必須是委托人持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,方可開藥。
三、審核處方:
1.1945年9月2日前參加工作的實報實銷,其他離休人員屬于藥品目錄內的藥品實報實銷,屬于藥品目錄外的藥品先個人承擔15%,其余予以報銷。
2.依照病情合理開藥,藥量不能超過15天。
3.檢查、化驗超過200元的必須押離休本,留存報告后還給患者。
4.病人開藥必須依照病情入科室開藥,不可在方便門診開藥。
5.醫生必須在離休專用病歷上書寫醫囑,病人持雙份電子處方到醫保農合辦公室審核。
四、記賬
1.依照劃好的價錢在離休人員門診醫療費用記賬單上開具,并讓患者簽字,如是委托人須簽上委托人姓名,并留電話。
2.蓋章后,第一聯,第二聯給患者,讓患者到收費處1-8號窗口開發票,患者拿著發票去科室做檢查或者去藥房取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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